路人失足跌落护城河溺亡 住建局被判赔偿

2014年03月07日16:40  中国新闻网

  中新网宁德3月7日电 (叶茂王榕阮勇杰)男子途经护城河时失足跌落溺亡,家属将住建局告上法院,诉其对河道周边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存在瑕疵,应依法承担赔偿。福建霞浦县法院7日披露,判决霞浦县住建局赔偿99628元人民币,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原告诉称,2012年12月10日凌晨5时许,姚元(化名)途经护城河时失足跌落,造成溺亡。经路人报警,警方赶赴现场并对死者进行尸表勘验,排除他杀可能。

  原告称,护城河岸边事发时并未设置护栏,周围也没有警示标志和路灯照明,仅有低矮的水泥墩柱,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,致使姚元失足跌入河中死亡。

  因此,原告诉称霞浦县住建局作为城市河道护栏的建设和管理部门,对未依法建设护栏、且未作任何警示标志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姚元失足跌落溺亡与住建局对河道周边的建设维护、管理的瑕疵具有因果关系,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鉴于姚元系成年人,在预料自己靠近没有护栏的河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判断上,存在一定的过失。原告认为住建局应至少承担50%的民事赔偿责任,请求获赔249070元及该案的诉讼费用。

  霞浦县住建局辩称,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姚元是摔入河内并在河内死亡,但是死因是外伤死亡、溺亡或是自身身体原因死亡,并无证据证实;该局不是城市河道护栏的主管行政机关;即使作为管理者,只能保障正常人的行走安全,无法保障非正常行走人的安全,事发路段有30公分高的护栏,死者摔入护城河内是其自身原因;假如该局有过错,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。基于以上4点,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姚元跌落护城河死亡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其作为成年人,在行走时未注意安全,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主要责任;霞浦县住建局作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机关,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管理职责,但其未建设护栏、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,管理上存在疏忽和过错,与姚元死亡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根据本起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完)

(原标题:路人失足跌落护城河溺亡 住建局被判赔偿)

(编辑:SN08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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